这些你关心的新规3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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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责年龄底线降至12周岁、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
这些你关心的新规3月起施行!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新规也将从3月起施行。刑责年龄底线降至12周岁、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惩戒学生可以批评训导不能伤害侮辱……法治有温度,社会更进步。     ■ 据新华社、中新社

刑责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3月1日起施行,涉及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疫情防控等社会热点。

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外,修正案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刑罚;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着力打击药品“黑作坊”,将高空抛物、抢公交车方向盘、“冒名顶替上大学”等写入刑法。

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其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规定还要求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惩戒学生可以批评训导不能伤害侮辱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3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则,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其中,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明确禁止实施的不当教育行为,如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

企业“取名”自主权更强

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这项新规将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度改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赋予企业更大的“取名”自主权。

新规施行后,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的基本规则,企业可以通过申报系统或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企业对自己选取的企业名称自主判断、决定申报、登记和使用,并承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严禁“粮田不种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围绕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我国首部流域法律全面保护长江母亲河

长江保护法从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流域法律。

这部法律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法律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规定了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等。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启用

进入3月,老百姓看病就医也有新变化。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正式启用。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本次调整高度重视新冠肺炎治疗相关药品的保障工作,将利巴韦林注射液、阿比多尔颗粒等药品调入目录,最新版国家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所列药品已被全部纳入国家医保目录。

此外,通过本次目录调整,共119种药品被新增进入目录,不少独家药品的价格大幅下降,患者的费用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今后排污不能任性

2021年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对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要求。比如,排污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原始监测记录与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5年。

清理取消供水供电等环节不合理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意见要求,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这其中包括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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