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人社部网站获悉,针对代表提出的关于实施每周四天半工作时间制度的建议,人社部回应表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缩短工时会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带来较高的用人成本和负担,影响经济发展。进一步缩短工时标准尚不具备现实基础,不宜在企业中广泛推行。(2月24日《新民晚报》)
但凡假日的话题总是引人关注、充满争议,休假不够和休假质量不高,使得人们对假日有着异乎寻常的焦渴。不过,休假与劳动密不可分,没有了劳动,天天都在放假,谈休假没有实质意义。在休假与劳动的关联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公约数,既赋予劳动者便利,也让企业和用工者受到最小影响,对于个体来说,才具有现实意义。
如所谓的2.5天“小短假”一样,具有可行的现实基础,才具备制度生根的土壤。此次,人社部针对关于实施每周四天半工作时间制度的建议,在答复中予以“否定”,也是基于可行性的考虑。当然,这并不是否认此休假模式的价值,而是事实上用制度“一刀切”式的休假保障,并不能有效地调节劳动与休假的矛盾。因此,更急迫的并不是给休假简单“做加法”,而是如何让“该休应休”的多起来。
让劳动者更充分合理地休假,离不开“忙里偷闲”的微观操作。从一定意义来说,劳动者分时分段休假,更灵活、更易于掌握,达到企业与劳动者利益的契合,使得落实的成本最低。
可见,提高国民休假质量,还是需要引导和激活休假落实的“微观订制”,即在休假国家“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更大程度赋予用人单位对休假灵活便利安排的自主权利,引导其结合行业、企业实际,与职工协商,制定差异化的休假机制,将公共假期与带薪年假合理衔接起来,创设形式多样的“小短假”,因企制宜、适情订制。在落实上,要强化对用人单位休假执行的约束与激励,如建立量化标准与调查制度,对未落实达标的予以处罚,落实达标的视情予以税费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