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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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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2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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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我省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提上日程。昨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公布,目前正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记者注意到,备受关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今后可能会变得“容易”。《条例》修改草案将现行《条例》相关条款改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业主大会决定筹集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也就意味着降低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门槛,有助于避免维修项目久议不决。

对于增设电梯的内容,《条例》修改草案也将现行相关规定修改为“应当由本幢或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长期以来,小区业主共有产权部分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一直都有争议,如电梯广告、车位租金等收入到底该归谁?《条例》修改草案依据《民法典》,将原条例相关条款修改为“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得的收益应当单独列账,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同时,《条例》修改草案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车辆停放费、公共经营收益单独列账,前述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另外,关于人防车位的使用,《条例》修改草案删除了“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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