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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 再次调整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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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2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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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 再次调整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三审稿进一步完善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今年10月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本款规定限于致人死亡的情形,对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草案三审稿作出调整,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犯罪,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指使或者帮助实施冒名顶替的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从严惩处。草案三审稿对此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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