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行为,合肥市房产部门日前起草了《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交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12月13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415281418@qq.com。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需注明单位名称或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通知》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前1个月,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确定项目工地开放日,分期邀请业主代表到项目现场察看。在交付前2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业主收房时间与应提交的资料等。商品房项目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拟定新的交付时间,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届至前1个月书面告知业主,说明延期交付的原因和延期交付的时间,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同时,商品房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商品住宅项目未完成物业承接查验,不得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交付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交付流程等相关资料。
在办理交付手续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安排人员陪同业主查验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业主缴纳相关费用作为验房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除外。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房屋平面图、分户验收表、《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在惩戒机制方面,《通知》中表示,对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销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虚假宣传、违规交付、信息公开不及时等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公开予以曝光。对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对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有关人员有故意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