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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安银行违法遭罚40万 部分授信事项决策过程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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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2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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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安银行违法遭罚40万 部分授信事项决策过程违规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16号),安徽新安银行存在部分授信事项决策过程不合规;部分授信事项违反授信评审规则进行授信决策违法违规行为,安徽银保监局对其罚款4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处罚当事人徐飞渡时任新安银行风险总监,是部分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安徽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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