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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营销不能“信口祛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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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营销不能“信口祛黄”

■ 李英锋
 

有的牙膏宣称幽门螺旋杆菌抑菌率99.99%,有的宣称“净白牙齿、祛黄必备”,有的则宣称能预防蛀牙……记者近日采访发现,一些牙膏品牌的功效宣传很直接,但这些牙膏是否真的有如此功效,消费者不得而知。(11月27日《工人日报》)

牙膏的宣传一直有点悬、有点乱。在广告中,常常有穿着白大褂的“权威人士”神情严肃地告诉消费者:某某牙膏具备何种有利健康的功效。至于宣传美白牙齿、坚固牙齿、祛黄、防蛀牙、保护牙龈、防牙龈出血、治疗口腔炎症等牙膏广告更是随处可见。而部分牙膏广告不仅管牙、管口腔,还越俎代庖地管起了其他器官或组织的健康问题,俨然“抗菌保健小能手”。

这样的宣传,总让人感觉有点云里雾里。客观、准确、真实是广告宣传的法律底线,《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可是,不少牙膏广告所宣传的功效往往只是企业的自说自话,缺乏权威的功效评价。实际上,不少消费者在使用牙膏之后,并未获得企业宣传的体验和效果。显然,有些牙膏广告有夸大不实成分,忽悠了消费者,逾越了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

另外,牙膏不是药,牙膏广告不能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能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不能做有关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牙膏列为普通化妆品,规定牙膏可以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但前提是牙膏备案人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牙膏广告总想抗这菌那菌,总想消这炎那炎,总想治这病那病,触碰了法律法规的禁区。企业应该增强自律意识,对照法律要求,积极规范宣传行为,摒弃相关涉医涉病用语。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牙膏广告的监测,发现滥用杀菌、消炎、美白、防蛀牙等牙膏广告用语,依法积极干预,该约谈约谈,该追责追责,该警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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