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差评人”实为“非法敲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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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差评人”实为“非法敲诈人”

■ 汪昌莲
网络流氓 王恒/漫画
 

外卖平台店主遭遇集中差评,导致店铺评分和销量下降,继而又被差评人加微信索要费用……近日,有媒体曝光广东一外卖店店主赵先生遭到“恶意差评人”勒索1800元。目前,该差评人已被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处罚。记者了解到,像这样的“恶意差评人”存在于各大电商平台,现在他们又盯上了外卖平台,且恶意差评已形成产业链。(11月26日《工人日报》)

“恶意差评人”并非普通消费者,故意制造虚假评价向商家索要钱财,不仅侵害商家财产利益,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显然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恶意差评人”为了索取钱财,采取差评威胁商家的手段,迫使商家向其支付费用或交出财物,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

从目前情况来看,“恶意差评人”通常对多个商家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一家敲诈金额或许不足两千元,但如果多家敲诈勒索累计金额达到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的起刑标准,且符合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形,也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上,目前已有“恶意差评人”被判刑的案例。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职业差评师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龙、汤某浩利用商家害怕被检举、处罚以及影响营业的心理,在购买前即掌握了商品的“瑕疵”,且有敲诈勒索的预谋。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龙、汤某浩有期徒刑2年、1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5000元。

可见,所谓“恶意差评人”,实为“非法敲诈人”,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和打击。一方面,规范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的评价行为。如故意作出虚假评价,损害商家社会形象,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给商家造成负面影响,则可能构成侵权,商家有权追究其侵权责任。同时,敦促电商及外卖平台通过技术手段等,完善交易规则、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另一方面,既然“恶意差评人”涉嫌敲诈勒索,就应该依法查处;并将“恶意差评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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