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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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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拟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
不得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

记者 祝亮
 

星报讯  为切实维护外来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鼓励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持灵活就业,促进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合肥市人社局拟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新政。日前,该政策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

根据征求意见稿,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合肥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本人自愿,可以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合肥市户籍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非合肥市户籍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合肥市居住证在居住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参保人员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300%,由本人自主申报确定,缴费比例为20%。

参保人员不得以个体身份往前追溯补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同一时间段不得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按《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有关规定处理。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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