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朋友圈骂人被判朋友圈道歉十天”的消息登上微博热搜榜。因业务合作纠纷,孙某在朋友圈发布侮辱同事王某的不实言论。王某认为孙某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遂将其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孙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王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10月22日澎湃新闻)
随着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信息媒介的兴起,互联网上侵权行为导致的案件数量也随之猛增。这次,孙某在朋友圈骂同事“乡下人”“不要脸”,法院判其在朋友圈道歉,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便是典型一例。如果说在道路上别车,是“路怒族”的话,那么在网上谩骂他人,就是“网怒族”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平台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也是一个公共的空间,如果在里面对他人进行谩骂攻击,侮辱他人人格的,只是侵权的载体发生了变化而已,而事情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所以这种行为也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这样的名誉侵权案例。2016年2月,北京市民张女士在单位微信群中,采用谩骂的方式向上司魏女士讨工资,西城法院一审判定张女士赔偿魏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万余元。
可见,朋友圈骂人成被告,给“网怒族”上了堂普法课。首先,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网民要规范自己的用语。不使用侮辱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语言,不当“网怒族”。同时,在使用他人姓名、肖像的时候,要征得他人允许,避免擅自使用。再者,在计算机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不要利用技术手段窥探别人的文件,未经许可不能擅自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特别是,尊重他人的隐私,要注意避免传播他人隐私信息,注意为他人保守秘密。此外,也不要发布骚扰性的网络信息,维护他人的网络安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