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介绍,《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一类是敲诈勒索类。(10月14日中新网)
人们苦“碰瓷”久矣,近年来,“碰瓷”违法犯罪案件频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公众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面对“碰瓷”行为,一些受害者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而有的受害者则因为自己也有过错,更是选择“吃哑巴亏”。这也就更加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于“碰瓷”,执法部门一直采取依法打击的态势,但因为“碰瓷”行为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刑法中多个罪名,在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这不利于更好惩治“碰瓷”行为。此次公检法三家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梳理,对办理此类案件予以了规范,从而有利于更好打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
此次《指导意见》,明确“碰瓷”为诈骗类与敲诈勒索类,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指导意见》还揭露了“碰瓷”犯罪的主要手段方法,全面构建了惩处“碰瓷”行为的制度框架。
只有先认清“碰瓷”违法犯罪的“真面目”,才能更好打击此类犯罪。《指导意见》让执法部门在处理涉“碰瓷”违法犯罪时,有更为明确的执行标准,也能让公众在面对“碰瓷”犯罪时,能够更懂得通过法律保护自己。
面对涉“碰瓷”违法犯罪,执法机关要能持零容忍态度,对于受害者来说,也不要纵容“碰瓷”行为,要增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要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给“碰瓷”行为戴上“紧箍”,让“碰瓷”不再能继续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让“碰瓷”者踩踏的是法律的“红线”与“雷区”,从而才有能有效遏制“碰瓷”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