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争议问题较多,亟需予以明确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3日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范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
为加强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解释》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及征求意见期间多方意见,将入罪数额调整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
此外,《解释》还扩充了入罪情形,将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以及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情形纳入侵犯商业秘密罪。
为落实宽严相济政策,《解释》还明确了从重处罚情形,规定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等行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