罂粟壳粉替代罂粟壳 成为“特殊调料”新宠
2020年9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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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合肥香料市场发现:
罂粟壳粉替代罂粟壳 成为“特殊调料”新宠

□ 本报记者 文/图
带罂粟壳和罂粟花的“美味粉”
商家称加入罂粟壳粉的“特殊香料”
 

近期,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包河区阿胖特色龙虾店底料含有吗啡。尽管复检结果显示龙虾底料合格,未检出吗啡,但“吗啡”风波依旧引起了不少市民的担忧。针对此事,记者随即对合肥市香料市场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不少商家透露,店内有售含罂粟壳粉的“特殊香料”,可以有效留住食客。

调料店暗藏“特殊香料” 让人吃了还想吃

周谷堆路冻品干调批发市场和百大·周谷堆水果交易中心,是合肥市的香料集散地。这里有不少店铺售卖八角、桂皮、香叶和草果等各类香料和食品调料。

除了门口摆放着各种香料,店内是否暗藏罂粟壳呢?针对这一问题,9月4日,记者以开餐饮店的名义进行探访。

周谷堆路冻品干调批发市场某调料店店主告诉记者,虽然店内没有罂粟壳,但有其他“特殊香料”,可以让人吃了还想吃。

随后,店主从店内角落处,拿出一桶褐色粉状物。店主告诉记者,这就是有奇效的“特殊香料”。

记者发现,该粉状物具有浓香,但桶上和塑料袋上并无任何标识,并不清楚是否具有罂粟壳。

“你放心,它们的成分是一样的,效果也一样。”面对记者的疑惑,该店主表示,该调料是自己调制而成,可以先卖一点给记者,放到食物里试试效果。

罂粟壳退出江湖 罂粟壳粉成为新宠

在走访过程中,记者发现,不少店家的警惕性都比较高。

周谷堆路冻品干调批发市场某调料店店主介绍,自己之前就因为售卖罂粟壳被罚过,此后再也没有卖过罂粟壳。

当记者询问有没有能够“让人吃了还想吃”的调料时,对方又表示,自己有秘制调料,可以有效留住食客。

随后,该店主从店内一个塑料箱内拿出一盒黑色酱料。记者发现,在这个一次性酱料盒上,没有任何标识,也没有有密封。

同样,在百大·周谷堆水果交易中心探访过程中,有多家调料店店主称有“特殊调料”,让人吃了还想吃。

在探访过程中,尽管店家均表示,没有罂粟壳售卖,但不少店家表示,有效果类似的香料和酱料售卖。一两左右的调料,售价在20元至30元不等。

“罂粟壳太扎眼了,现在都改成罂粟壳粉了。” 百大·周谷堆水果交易中心某调料店店主告诉记者,如果卖整个的罂粟壳,识货的人一眼就能认出来,风险较大。现在为了躲避检查,大家都是磨成粉,或者直接购买现成的罂粟粉进行添加,一般很难察觉。

“每家配方大同小异 只是含量不同”

“放点这东西,主要是口感好一点,吃了不拉肚子。”周谷堆路冻品干调批发市场某调料店店主介绍,一般火锅店、龙虾店买得比较多。至于增加回头客,其实更多的是店家的心理作用。

在查看、品尝过记者提供的“特殊调料”样品后,百大·周谷堆水果交易中心某调料店店主告诉记者,这些“特殊调料”里都含有罂粟壳的成分。

“每家配方大同小异,只是含量不同。”该店主告诉记者,之所以每家调料的效果不同,是因为罂粟壳粉的比例不同导致的。

在得知记者想要购买高含量的罂粟壳粉后,该店主随即拿出一袋名叫“美味粉”的调料。

“这就是罂粟壳粉,如果想要效果好点,就多放点。”在店主的展示下,记者发现,这袋调料的封面上,正是罂粟花和罂粟果。

店主表示,如果记者想要,可以帮忙进行调配,但这个袋子不能拿走,以免惹上麻烦。

“这东西卖得特别好,一天能卖四五袋。”指着角落里空包装袋,店主告诉记者,自己调配的调料不易察觉,效果也比较好。

危害:长期食用可能致命

罂粟,是制作鸦片的原料。罂粟壳属于成熟的罂粟果去掉籽后留下的部分,含有吗啡、可待因等30多种生物碱。由于含有多种具有镇静作用的药用成分,罂粟被广泛的应用于医药行业,但是因为它含有丰富的生物碱,食用会让人成瘾,对人体的伤害很大,所以早在2008年,罂粟壳就被列为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食品中添加。

为何调料里屡现罂粟壳身影?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一些不法摊主往往将罂粟壳碾成粉末,随后将其添加进其他调料品中,普通人仅凭肉眼,往往很难发现其中的违禁成分。

记者查询得知,割过鸦片汁的罂粟果,往往还会残留约0.2%的吗啡。一旦加入食物中,残存的吗啡等生物碱便开始溶解,随食物进入人体。虽然,罂粟壳中的生物碱虽然含量较少,对吸毒者不起作用,但对于从未接触过毒品,且比较敏感的人而言,却有一定影响。

初次食用添加罂粟壳的食物后,一般有心跳加快、脸微红、不易入睡等症状。如果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物,人会出现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黄肌瘦、犯困等症状,严重时神经系统、消化系统也可能受到损害,让人出现幻觉,有时甚至会因呼吸停止而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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