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灵活就业提供更多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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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灵活就业提供更多权益保障

□ 杨玉龙
 

国务院办公厅7月31日发布《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其中指出,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8月1日新华网)

诚如《意见》强调,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灵活就业的发展,是就业观念和需求结构变化的必然结果。

也应该看到,为灵活就业提供更多权益保障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意见》就提出了一系列硬举措。以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为例,《意见》就提出,鼓励个体经营发展,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尤其提出对就业困难人员等,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这些的确是贴心之举。

在灵活就业保障支持方面,《意见》同样提出了相关举措。比如就明确,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等等。这些无疑有利于护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然,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最为重要的是全社会共同给力。尤其是,相关职能部门须切实履行好相关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不仅明确了一系列举措,而且更明确了责任单位。如,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就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于此,各级相关责任部门,当增强履职的主动性,让灵活就业的外部环境更安全、更和谐。

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应提高劳动者的法律维权素养。比如,既要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更不应忽视劳动者技能及素养的提升。根据《意见》,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但更重要的是,不能忽视对劳动者劳动法规进行知识普及,这也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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