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苏磊等超市员工没想到的是,作为被盗窃的受害者,他们先被抓了,涉嫌盗窃的张某被鉴定出轻微伤,盘龙警方认定苏磊等人殴打他人且涉嫌非法拘禁。一起发生在昆明的“抓小偷者自己先被抓”事件,引发争议。(7月12日《成都商报》)
抓小偷上的法律红线是很清晰的:抓住小偷后交给警察处理。公民有权“抓”和“扭送”,无权处置。而本案中,如果超市员工抓小偷过程仅是“抓”,然后报警请警察来处理,应该是摊不上任何事。警方所以认为抓小偷者涉嫌犯罪,是因为员工抓到小偷之后没有报警,而是私自将小偷“拘押”在超市中要求小偷承认偷窃、赔偿损失,这就成了私设公堂,私审私判。
私设公堂严重损害法律尊严、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从来都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容的违法行为。试想,如果某些人凭着自己的“朴素正义”或维权诉求,就可以自私关押他人,并“刑讯逼供”,并私了非民事案件,法律秩序、公民权益岂不堪忧?
有人会说,超市员工关押的分明是小偷,即便不合法但小偷活该——但不要忘了,只有执法部门有资格确认违法嫌疑、只有法院才能认定涉事者是不是罪犯;而如果谁都有权认定“小偷”,我们恐怕得先小心避免沦为私刑“冤假错案”的受害人了。
一桩“抓小偷者先被抓”事件,不少网友先看到了“正义败给非正义”,而没看到违法的伪正义对社会正义的危害,而警方“首先”看到了“非法拘禁”问题,绝不是什么“保护小偷”,而是在维护法治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事实上,即便是犯了法的小偷,其合法权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偷窃行为应受到惩治,但只能接受法律的惩治,而不应接受任何的私刑惩治。再说了,超市员工们意欲跟小偷赔偿私了之举,于社会公共利益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如果赔偿了自己的损失就可以放小偷一马,那就不叫抓小偷,而是在纵容小偷。
说到底,大家讨论这种事,情绪的应归于情绪,法律的应归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