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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一次性收36年停车费”不可取
“首张公筷罚单”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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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一次性收36年停车费”不可取

□ 胡建兵
“斗法” 王恒/漫画
 

北京一小区业主最近陆续接到了物业的电话,要求业主一次性缴纳36年的停车费。如果不交,目前年租或是月租的业主可能会失去现有车位。业主们认为,物业违反《合同法》规定,有长租的嫌疑。对此,小区开发商回应记者称,36年车位费并非长租,而是使用权转让。(6月4日《北京日报》)

该小区的地下车库共有车位300余个。按照物业的说法,36年的车位费每个共计35万元。但业主即便交了36年的钱,也只是获得使用权,根本不是售卖,业主们认为这就是长租,违反了《合同法》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其实,这个物业公司将地下车库的车位只租不卖,而且一收就是36年的停车费,是一种违法的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

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以及《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防资产作为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产权性质应为国家所有。因此,人防车位不管是谁建的,都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而是属于国家。《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修建人防设施,是有强制性要求的。实际上,人防工程作为小区的配套建设项目(附属设施),其建设费用已摊入建设总成本,开发商向小区业主出售商品房,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实际上开发商就不再是最终意义上的投资主体,投资者随之变为全体购房业主。

综合来看,物业要求业主一次性缴纳36年的停车费,不但不合理,而且违法。这些车位属于小区的人防配套设施,应该由全体居民共享,即使要收取停车费,其收入也应该按照业主的房屋面积等进行分享,把停车位的收入全部按比例分给全体业主。所以,这个小区的业主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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