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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不准办离婚”这个做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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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不准办离婚”这个做法不妥

□ 胡建兵
不合法 王恒/漫画
 

5月17日,四川中江县民政局官方微博发布一则5月20日办理结婚业务的提示,内文称5月20日是“大喜的日子,当天仅办理结婚登记,离婚请择日。”这一微博引发争议。18日,中江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称,该微博发布未经部门审核,目前已删除。(5月18日《新京报》)

笔者以为该民政局的初心是好的,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作为民政部门,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维护公民的权利,不能漠视公民的需求。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公民的自由,任何人和部门都无权干涉。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考虑成熟了,婚姻双方谈妥了,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双方的权利,婚姻登记处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就应该按规定给予办理,没有只办理结婚不办理离婚的权力。

520是“我爱你”的谐音,但对于离婚者来说,早一天离婚,也是早一天摆脱痛苦。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些青年人为了赶在520当天登记结婚,可能因为缺少了一点冷静思考,多了一份冲动,也有可能造成婚姻的不稳定。

承担政府服务之职的婚姻登记机构,只登记结婚不办理离婚,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没有一条法律授予婚姻登记处有这样一个权力,同时,也没有任何一项条款规定婚姻登记机构可以随意调整服务项目。如果以520为由,停办离婚登记,那是否也要在婚姻登记处挂个“老黄历”,按照“老黄历”上显示的良晨吉日办理婚姻登记呢?

其实,作为婚姻登记处,对于520猛增的结婚登记量,应该早有预判,作好预案。譬如,通过当地媒体等做好宣传,讲清不要为了“520”这个吉日而草率登记的道理。再譬如,在520当天增加人手,延长工作时间等。

总之,婚姻登记处520当天只办结婚停办离婚的做法,已逾越了权力的边界,是对公民离婚权的漠视,这样做就是不合理也不合法,妨碍公民的自主选择权,造成了对公民权利的随意践踏和任意伤害。因此,有关部门叫停这种做法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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