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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卫“窨井盖” 就是守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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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4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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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卫“窨井盖” 就是守护公共安全

□ 张淳艺
 

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多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根据《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4月22日《央视新闻》)

纵览这份《意见》,有三大亮点值得注意。一是“全覆盖”。两高一部首次就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从窨井盖的生产、销售到建设、设计、施工,从盗窃、破坏窨井盖到管理者玩忽职守,意见对于相关领域全覆盖,确保实现全链条打击。按照法益优先保护顺序,将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放在首位,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作为兜底性罪名。

其次是“补短板”。过去,司法机关更多关注的是打击盗窃、破坏窨井盖,对于收购盗窃所得的窨井盖、窨井盖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等犯罪打击不力。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交通设施的,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窨井盖管理者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应依据刑法追究相应责任。此次意见对这两点予以重申,有助于斩断盗窃、收购窨井盖的利益链条,强化有关部门的责任意识,推进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

再就是“重衔接”。意见明确提出,完善涉窨井盖相关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涉窨井盖相关职责时,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加强“两法衔接”,有利于节约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在第一时间发现和惩治涉窨井盖犯罪,形成有效打击和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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