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报告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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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做好预检分诊 不得私自留诊或拒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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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健委发布紧急通知:
基层医疗机构做好预检分诊 不得私自留诊或拒诊

□ 记者 马冰璐
 

昨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工作,有效应对处置疫情,保障人民群众和医务人员健康安全,省卫健委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员培训,提高早期识别诊断、转运和防控工作能力。切实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发现不明原因发热的患者,应立即转诊至有呼吸道疾病收治条件的医院,同时做好病人信息登记,不得私自留诊或拒诊。

开展全员培训提高早期识别诊断能力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从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高度,把疫情防控和患者救治工作作为当前基层卫生健康工作头等大事来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辖区基层防治工作实际,突出薄弱环节,科学调配资源。要针对春节群众返乡、走亲访友、人员密集等疫情防治特点,大力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知识,指导公众特别是重点人群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消除恐慌心理。

要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员培训,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明电〔2020〕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4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和全国各省(区、市)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确认程序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6号)等要求,全面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工作要求,提高早期识别诊断、转运和防控工作能力。医务人员培训工作务必于1月23日前完成。

做好预检分诊不得私自留诊或拒诊

《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和诊疗方案等要求,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置分诊点,切实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发现不明原因发热的患者,应立即转诊至有呼吸道疾病收治条件的医院,同时做好病人信息登记,不得私自留诊或拒诊。要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人,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了解患者近期有无疫情发生地区旅行史,有无哺乳动物、禽类等接触史,尤其是野生动物接触史,以及有无与类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发现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临床表现的病例,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疾控机构并转定点医院进一步诊治。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感控制和医护人员防护,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手卫生、病区管理、环境通风、清洁消毒和医疗废弃物管理等医院感染控制各项措施,在接诊、转运患者过程中,要做好患者和医护人员个人防护,对于不明原因肺炎患者应立即让患者和接触人员戴上口罩,严防院内感染和交叉感染。

《通知》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导检查,严格规范预检分诊、诊断报告、患者转运、个人防护、院感控制等重点环节流程,积极做好疫情防治工作人员、药品、设备、器材等保障工作,充分调配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加强疫情信息管控和报告,确保基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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