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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电子数据范围 和审查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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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修改民事证据规定
明确电子数据范围 和审查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促进民事审判证据调查、审核、采信乃至民事诉讼程序操作的规范化,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最高法发布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根据这份修改决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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