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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关“看不见的工程”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迎来修订

吴昊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污水雨水管道是一座城市重要的“看不见的工程”,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合肥市将修订《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昨日,记者从合肥市司法局获悉,修订草案正面向公众征集意见。

据了解,《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于2009年出台,随着合肥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排水管理中不断出现的雨污分流不彻底、自建排水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系统性管控不足等问题,正不同程度制约着排水管理工作的开展,修订被提上日程。

修订草案提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现有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由排水户负责建设。在公共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内,排水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向公共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排污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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