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教育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教育部、发改委等五部委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农村学校食堂(伙房)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12月4日中国新闻网)
学校将食堂承包出去,成了“甩手掌柜”,反正承包者会向学校“孝敬”丰厚的承包费。当然,学校与食堂共同获取的“油水”,都是从学生身上搜刮而来的。所以,对于食堂承包者见利忘义、以次充好、漫天要价,及食堂人员的不文明、不卫生等行为,一些学校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特别是,既然食堂承包出去了,学校便对其卫生状况及食品安全疏于管理,使学校食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比如,各地频发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大都与学校食堂“外包”脱不了干系。
早在2012年6月,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就印发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明确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问题是,仅规定农村学校食堂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一律不准“外包”,显然监管的范围和力度还不够,食品卫生和安全,是任何学校都必须坚守的,包括高中和大学。
可见,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成为食品安全底线。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做好对学校食堂进行综合治理相关措施的跟进和服务,形成维护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首先,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指标。同时,学校应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校领导陪餐制,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特别是,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