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马鞍山市某某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胡某某、汤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花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花山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2月中下旬至3月25日期间,涉案燃料油贸易公司日常经营实际负责人胡某某、职工汤某某,多次将该公司经营中滴漏产生的废柴油,未经环保处理直接倒入其公司加油机库房门口的下水道口,偷偷排入昭明沟水系。2019年3月25日晚上,汤某某再次用洗车水枪将油罐漫至地面的柴油冲刷进门口的下水道口,排入昭明沟水系。胡某某、汤某某的行为造成了昭明沟水系严重污染,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
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马鞍山市某燃料油贸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胡某某、汤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需就此次污染环境行为在本省省级新闻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