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浙大法学博士),因为不同意进动物园也要刷脸,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了法院。11月1日,富阳法院受理该案,消费者起诉商家涉及人脸识别的民事诉讼,在全国可能是第一起。(11月4日《北京青年报》)
人脸识别的广泛运用,显然是因为高效快速,比如今年3月,杭州东站宣布启用“刷脸”入站,只需把身份证对准感应区,面部正视闸机摄像头,验证通过即可进站,每人只需2秒,大大提高了入站效率,进站口的“长龙”就此基本消失。
也因此,现实中,“脸”的应用场景不断增加。但问题是,这其中有多少真正需要人脸识别?比如动物园,有必要用刷脸来提高入园效率吗?即使游客再多,无论检个票,或是刷个卡,恐怕也足够了。笔者以为,“进个动物园都要刷脸”纯粹是人脸识别的滥用。而且人脸信息如此被随意收集,对公众来说存在安全隐患。
“指纹、人脸、虹膜等信息均属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 技术发展使人脸识别的应用成为一种趋势,但并不意味着人脸信息可以随意收集。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进个动物园都要刷脸”显然与此不符。
简而言之,在实践中,不管什么机构以什么理由采集个人信息,都要遵循“必要”“经得同意”“披露使用规则”“有效安全保护”等几大要点。“因此在收集公民信息的时候,要先掂量一下自己是否具备以上的条件和技术,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越过法律的边界。”从这个角度看,这起官司,对于时下“人脸识别”的滥用,无疑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