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2018年10月的一天夜里,司机吴某在驾驶货车途中不慎翻车,导致其被抛出车外压在货车车厢板下,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驾驶的货车实际车主为邓某,吴某是邓某雇佣的驾驶员,该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经营,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吴某的亲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获得保险赔偿。
定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是事故车辆驾驶员,但其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被抛出车外,并不在车上,此时吴某并非驾驶员身份,而是保险车辆之外的第三人,其身份在特定的时间和条件下发生了转变。因此,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吴某的身份应依法认定为保险事故中的受害人。由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事故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