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号微信朋友圈每天至少发三条,私人号微信朋友圈每天要求至少发一篇,每周二例会检查。”近日,广州一家商业教育公司员工称,他们被公司强制要求将公司产品、招生、个人生活等相关内容发到工作号及私人号微信朋友圈。该员工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隐私。公司创始人称让员工转发到朋友圈是希望训练他们善于表达,非强制行为。(10月23日澎湃新闻)
众所周知,微信属于熟人社交平台,朋友圈是典型的私人领域,用户的地盘自然是用户做主,只要内容不违法,不侵犯他人隐私,用户想发布什么内容都可以,其他人无权干涉,更不能强迫,公司亦不例外。
虽然员工与公司是劳务雇佣关系,需要服从公司的日常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但也是有限度的,公司不能做出超越法律界限的事,不能要求员工做超出工作范围的事,不能过度干涉员工的私人行为。可见,以公司规定、变相罚款为由,要求员工在私人号朋友圈为公司打广告,达到所谓的“训练他们善于表达”,明显超出工作范围,理由不成立,不宜为之。
在社交媒体和社交电商兴起之后,朋友圈的商业价值逐渐凸显。按照营销学的“六度理论”,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连接到世界上的任何一个陌生人,中间相隔不超过六个人,这就是朋友圈的流量价值所在。于是,很多商家都看中朋友圈的传播效果,希望能够利用朋友圈的流量,实现“病毒式传播”,将公司的产品、服务宣传推广出去,达到低成本营销、吸粉、促销的目的,这也是公司要求员工在私人朋友圈里打广告的主因。
然而,朋友圈毕竟是私域,涉及到用户的隐私权,员工是否愿意在朋友圈里为公司打广告,完全在于他自己,公司如果强制转发,且要强制检查、甚至处罚,就会涉嫌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因此,公司应首先遵守法律,尊重员工的隐私权,可以用物质激励、奖励等方式,鼓励员工在朋友圈打广告,但不能强人所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