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有关规定,合肥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记者从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该《通知》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做出了多项进一步规定,旨在保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应提前设立监管专用账户
《通知》中规定,合肥市区范围内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行全额监管。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购房人支付的定金、诚意金、认筹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以及后续付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等)款项,应当直接缴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选择监管银行,并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签署《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在监管银行设立监管专用账户。《通知》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购房提示”和《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告知单》,并明确告知购房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等相关信息。购房人预购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出具《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告知单》,由购房人签字确认、企业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确保购房人准确知晓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号信息以及交款程序。
房企应指导购房人将预购款存入监管账户
在预售资金缴存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出具《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指导购房人通过银行柜台现金或转账、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等方式,将商品房预购款(不含按揭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其中,定金应按照对应账户的定金编号,存入监管账户;现金缴纳的,应直接缴存至所购楼栋对应的监管账户。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及时将《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贷款页材料报送至贷款银行,并协助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购房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放贷银行应将按揭贷款直接转至监管账户,不得划转至企业一般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截留挪用预售资金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得擅自截留挪用预售资金。对违反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房企,将由监管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同时将其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和资金拨付。
此外,监管银行不得拖延、拒绝办理,不得未经核对直接办理,不得擅自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预售款项。对未按照《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履行义务和违反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的,由监管部门暂停该银行新开设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