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设区的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
2019年8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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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设区的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
省政府出台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新政
□ 记者 祝亮
 

日前,《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布,意见提出,2019年年底前,设区的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20年年底前,合肥、铜陵市基本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打通各类“断头路”,解决老城区停车难

在优化城市道路交通体系方面,完善主次路网级配,打通各类“断头路”,畅通“微循环”,治理一批道路交通堵点,到2020年年底,城市建成区平均道路面积率达到15%。加快构建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网络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建设健身步道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一批城市公共停车场,鼓励开放单位停车泊位,重点解决老城区、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

在市政设施方面还将统筹推动城市道路、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城中村、棚户区、老旧小区、近郊区延伸覆盖,消除市政设施空白点,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加快对城市危旧桥梁和漏损严重的老旧供水、燃气等管网的更新改造,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明年底基本消除设区的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我省将实施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基本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基本实现建成区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完成市政雨污错接混接点治理及破旧管网修复改造,持续推进雨污分流改造,三年改造城市污水管网2600公里以上。坚决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标志性战役,到2020年年底,基本消除设区的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年底前,设区的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

我省将加快建立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满足分类处理需求。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要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可回收物要有序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进行资源化处理,促进循环利用。加快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争到2021年年底,所有设区的市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推进以焚烧方式处理其他垃圾,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焚烧比例,到2020年年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总处理能力60%以上,县城焚烧处理能力占比大幅度提高。

2019年年底前,设区的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20年年底前,合肥、铜陵市基本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设区的市公共机构普遍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全省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明显提高。加快推进垃圾收运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两网融合”。

老旧小区有条件的可加装电梯

根据意见,我省将开展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造、房屋整修、消防安防和小区环境治理。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开展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和供水、燃气、供热等管道改造,实施空中弱电线缆下地工程。推进房屋建筑节能、光纤化改造、“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可加装电梯,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同时,加快城市物流、建材、废品收购、二手车、蔬果批发、水产、花卉等专业市场的规划建设。完善城市农贸市场布局,加快老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合理设置商业网点和社区便利店。规范设置便民早餐点、夜市等流动摊贩疏导点,引导入室、入点规范经营。

人流集中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不小于2:1

大力推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加大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推进力度,到2020年年底,设区的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县城达到65%以上。城市重点区域全面实施道路湿扫、吸扫作业。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强化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推进城镇公厕提升行动,力争到2020年年底,城镇公厕达到每平方公里3至5座,人流集中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不小于2∶1。

整治私设地锁、路锥等路障行为

我省将开展人行道净化行动。净化人行道,清除各类废弃杆桩、线缆等障碍,改造配电箱、变压器、信号柜等设施设备,探索实施路灯杆与其他各类杆线并杆减量、多杆合一,提高道路平整度和通畅性。清理和取缔违规接坡、占道经营、出店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擅自占用、损毁无障碍通道,清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停车泊位,整治私设地锁、路锥等路障行为,加强车辆停放秩序管控。

规范建筑物的晾衣架、遮阳棚、卷帘门

为加强城市立面安全整治,我省将规范建筑物的晾衣架、遮阳棚、卷帘门等设施,建筑外立面不宜设置防盗网、防盗格栅、花架、花台等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采用内置方式。对各类架空管线进行整治,统一纳入综合管廊或地下共同管沟,暂时不具备纳入条件的应当进行统一规整。规范户外广告,集中查处和拆除违法违规设置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建立物业管理与综合执法工作衔接机制,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违规排污、乱搭乱建、毁绿种菜、违规装修、侵占公共空间等违法违规行为及物业服务企业违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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