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一大型超市原工作人员反映称,超市抓住小偷后,有自己的一套私下“独特”处理手段,发现有小偷后并不会提醒他,而是等到小偷出门后再将其抓回来。抓到小偷后并不送警,而是以通知学校、家属、单位来带人相威胁。超市还会根据小偷的背景和承受能力“开价”,“罚款”从10倍到20倍不等。(8月11日《新京报》)
超市正常的抓小偷属于自助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在超市报警后,警方到场之前,超市有权扣留小偷及其随身财产,以便警方处理。或者说,超市抓到小偷后没有报警,只是要回了小偷偷窃的商品,也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
但涉事超市的行为之所以备受质疑,就在于,其发现小偷后并不提醒,而是等到其偷窃成功后再“捉拿”,或者干脆设置陷阱为小偷实施偷窃制造条件。这样的做法显然并不道德。其后继的高额罚款,显然更存在着违法犯罪的嫌疑。要知道,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只有执法机关在法定权限内依据法定程序方可实施,其他人均无权实施。
尤其是,通过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以及通过告知学校、单位、家属来相威胁,进而索要10倍到20倍不等的高额“罚款”,更是一种敲诈勒索。根据《刑法》等规定,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现实中,敲诈勒索的对象往往是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丑事”等把柄掌握在敲诈者手中,又不愿意被更多人知道的人。典型的如,以揭发他人有贪污、盗窃、出轨等违法犯罪或作风不良事实相要挟,索要财物的,均属于敲诈勒索。
从这方面来说,涉事超市的行为显然已经涉嫌敲诈勒索,有关部门理当调查清楚并依法处理。而此事也提醒人们,小偷小摸固然可恶可恨,抓小偷应受鼓励,但是动用“私刑”却为现代法治所不容许。任何人都应意识到,只有摒弃刻意报复或牟利的狭隘“私刑”观,方能既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避免走向侵权乃至违法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