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期不是过期,但商家不能“跨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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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期不是过期,但商家不能“跨界”

 

□ 汪昌莲

从线下不断生长的门店到线上陆续兴起的平台,近两年来,临期食品成了一些商家看中的“财路”,有的商家甚至直接让剩余的保质期限成为商品价值的折算依据。这些以往让食品厂商、经销商和商超门店都头疼的问题,似乎有了新的解决办法。(8月8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临期食品,是指即将到达食品保质期,但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属于安全食品的范围。换言之,临期食品不是过期食品,可以销售和食用。它的优势在于价格相对低廉。正因如此,临期食品打折销售带来人气,成了热门生意。

必须正视的是,虽然临期不是过期,但有关部门对商家销售临期食品,也有严格规定。2012年1月27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发文明确要求,食品经营者对即将过期的食品,应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同时,监管部门也向社会公布了“食品保质期临界”的6级标准。比如,标注保质期1年或更长的,临界期为到期前45天;(比如罐头、糖果、饼干等);标注保质期少于15天的,临界期为到期前1~4天(比如牛奶、活菌乳饮料、主食品、未灭菌熟食、未灭菌盒装豆制品等)。

可见,有的临期食品,如果超过了临界期,实际上已经变成了过期食品。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对保质期有着特别的要求,一旦过期,就意味着可能变质,所以绝对不可食用,但对于多数食品的保质期,我国目前没有统一规定。特别是对于过期食品的处理办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者如实记录食品的保质期和销售日期,如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模糊的界定,加上监管不力,便让过期食品有机可乘。

可见,虽然临期不是过期,但商家不能“跨界”。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确保食品安全,是任何环节都不能不坚守的一条底线。首先,商家应依法守信经营,销售临期食品,应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同时,完善违法食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食品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取缔。消费者在选择临期食品时,尽量选择正规超市或门店,尽量选择离到期日较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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