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7月10日下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周仁强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周仁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周仁强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滁州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仁强在担任安徽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副秘书长、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高速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皖通高速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价值人民币2269296.05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滁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仁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价值人民币2269296.05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08.8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