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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容错” 更须制度“避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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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容错” 更须制度“避错”

□ 汪昌莲
 

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即将启动。7月8日,生态环境部专门致函被督察省(市)、集团公司。在致函中,生态环境部明确提出“容错机制”,鼓励有关干部担当作为。记者注意到,这是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首次提到“容错机制”。(7月10日《北京青年报》)

事实上,过去许多地方均设立了“容错”机制,主要是针对干部而言的。其根本目的,就是鼓励干部大胆创新和探索,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如果效果不好,甚至造成失误,只要程序符合规定,未谋私利,可以减轻或免除相关人员的责任。换言之,设立容错机制,允许干部在工作中犯一些错误,是从制度上保护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一种有效举措。特别是,中央环保督察首提“容错”机制,鼓励有关干部担当作为,可以说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理性选择。

长期以来,我们有些干部,包括少数环保干部,在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抱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消极观念,占着岗位不作为,只做和尚不撞钟。试想,如果干部在思想和行动上如此平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如何推进?相反,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就需要实践,就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过程中,效果不好或失误,是不可避免的。

可见,应通过环保“容错”机制,来保障“创新者无罪”。具体来讲,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担当尽责且成效明显,但因客观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对自我加压、严格工作目标要求且正确履行职责,但因历史原因或难以预见因素,导致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当实行“容错”机制,激励环保干部大胆地闯,大胆地试,保证创新的“领头羊”,不至于成为“替罪羊”。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环保“容错”机制,要避免将其演变成个别环保干部独断专行、谋求私利的“挡箭牌”。这就必须在建立“容错”机制的基础上,以制度的形式,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执行和评价体系,避免某些环保干部把“犯小错”当成家常便饭。可见,仅允许环保干部“试错”还不够,还要在总结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去主动“避错”,变“试错”为“避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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