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8日发布的酒店退订情况调查报告显示,58.3%的消费者认为酒店预订后“不可取消”规定不合理,57.8%的消费者在酒店退订过程中被收取高额费用。(7月9日《现代快报》)
在线预订的酒店没有入住却无法取消订单,或者设置非常严苛的退订条款,不管旅游电商平台有没有以显著方式提醒顾客注意,“不可取消”条款均难逃“霸王条款”之嫌,明显属于不平等、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商业逻辑角度说,顾客取消已经预定的酒店,很多时候酒店已经同意消费者退订,旅游电商平台却不允许顾客退订或者收取高额费用,这就更没有道理可言,与顾客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匹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消费者“后悔权”需要保障,谁都不能剥夺消费者“后悔权”,在线预订酒店“退订难”问题必须破解。一方面,法律法规明确在线预订酒店的“后悔权”,为消费者撑腰,让顾客退订有法律明文依据。另一方面,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应当进一步细化在线预订酒店退订成本分担机制,明确违约金标准,不能让旅游电商平台、酒店吃亏。毕竟在退订已经预定的酒店问题上,主要责任在顾客本人,就该承担退订的违约责任。在线预订的酒店应当允许顾客退订,但可以参考机票、火车票退票收费机制,根据退订时间向顾客收取不同标准手续费,作为公平合理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