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若雇员自身也存在过错,那雇员与雇主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据悉,2018年,李某雇佣许某在小区从事垃圾清运工作,每月工资3200元。同年8月26日上午,许某在开垃圾清运车作业的过程中因未谨慎驾驶发生事故,车辆翻倒导致足部受伤。在许某住院治疗期间,李某支付了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5184.94元。但就剩余赔偿事宜,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许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6779.62元。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许某虽然具有驾驶三轮车辆的合法资格,却在正常行驶时未谨慎驾驶车辆导致翻车,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酌定其对自身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李某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李某赔偿许某各项损失19003.64元,扣除其已支付的5184.94元,还应支付13818.70元;驳回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