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网上看到鸿星尔克在搞推销活动,其活动方案中有“每满21元减20元”的规定,就买了14双鞋,花了200多元。但第二天,鸿星尔克发公告说价格异常不发货,不久之后,被“砍单”了。周先生所说的“砍单”,是指在网上购物提交订单付款之后,又被商家取消了订单。(7月4日《工人日报》)
值得注意的是,周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尽管商家单方取消已经支付货款的消费者订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现行《电子商务法》明确禁止的“砍单”行为,但时至今日,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支付款项以后,被商家以商品缺货、系统出错、操作失误、订单异常以及产品质量等理由随意“砍单”的情况依然较为普遍。
无论如何,电商随意“砍单”行为之所以有禁不止、尾大不掉,并非监管层面存在法律“真空”,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呼唤的是执法监管的刚性。
这里不说《电子商务法》对此已有专门规制,商家却视同摆设。就说其他相关法规,也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比如按照合同法规定,收受定金者违约后尚且要双倍返还定金,收受全额货款后毁约,是不是该视同定金的规定对待?再者,按照新消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参照这些规定,电商违约随意“砍单”,岂能仅以退款了事?
显而易见,遏制电商随意“砍单”,除了法律有必要加码或细化,关键还在于要大力凸显执法的刚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为消费者撑腰。要加大商家违法成本,形成足够警戒效应,让法律真正成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守护神”。只有让违法者付出惨痛代价,才能促使其诚信经营、守法经营,进而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使良好的电商经营秩序和发展生态不被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