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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启动 芬太尼类药品专项检查
我省开展疫苗储存和运输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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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5个月,面向全省“大排查”
我省开展疫苗储存和运输专项监督检查

□ 石跃新 记者 王玮伟
 

夏季高温天气,对于疫苗的储存和运输要求提高。近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疫苗储存和运输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对全省承担疫苗储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预防接种单位疫苗储存和运输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通知》对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的任务分工、检查内容等进行了明确。其中,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相关市局,负责第二类疫苗配送企业、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对省辖市组织开展辖区内疫苗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接种单位疫苗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抽查、督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5%;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要相互支持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在具体检查过程中,要对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版)》规定,对承担疫苗储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的人员与制度管理、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储存运输温度监测、储存运输管理、储存运输温度异常处理及发现问题报告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要全面排查疫苗安全风险,加强风险研判,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要在体系监管的基础上,随机抽查在库疫苗品种,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储存配送及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落实。涉嫌疫苗质量问题的,由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依法处理。对检查中发现因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及设施设备等问题,由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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