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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尺还老师需法定惩戒“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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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6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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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尺还老师需法定惩戒“标尺”

□ 汪昌莲
 

近日,记者采访多位中小学教师和学生家长,了解到他们对教师管教权的看法。诸多教师和家长认为,应该“将戒尺还给老师”,但必须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并且细化相关规定,明确管教权的边界和限度。(6月16日《法制日报》)

早在2018年2月,青岛率先将惩戒教育写入地方教育法规中,明确规定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规定应该公开等,既赋予了学校惩戒权,又保障了学生知情权。今年4月,广东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表明两地赋予“教师管教权”,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此语境下,众多教师和家长呼吁“将戒尺还给老师”,显然是一种水到渠成的正当诉求。

不可否认,过去由于惩戒教育一直没有法律、法规等层面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极端,学校和教师要么不敢惩戒学生,要么对学生惩戒过当;特别是,惩戒过当事件频发,损害了学生的诸多权益。不得不引发人们对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的反思。要知道,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学校与学生形成代管护的关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由于学校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特别是,教师惩戒失当,导致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学校及相关老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换言之,将戒尺还给老师, 需法定惩戒“标尺”。在实际教学中,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各地应借鉴青岛、广东等地做法,通过地方立法,对惩戒教育进行规范。同时,在地方教育法规的基础上,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快修改《教师法》,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惩戒教育的相关规定,如明确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程度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精准;使其更具可操作性,达到教育学生、保障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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