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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草”须理智 “拔草”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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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草”须理智 “拔草”须谨慎

□ 杨玉龙
 

“种草”,就是把一种物品推荐给另一个人,让另一个人喜欢这种物品的过程。“种草消费”作为一种新的消费业态,对于提高消费者的决策效率、提供更多科学合理的选择提供了便利。但“种草”也面临着被玩坏的风险,“网红”推荐低劣产品甚至是“三无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消费者“拔草”时,还要保持理性消费,避免“掉坑”。(6月9日《经济日报》)

虽然在当下“网红种草”“粉丝”埋单的消费趋势已愈发明显,不过,也应该认识到,即便是借助各种社交平台,“种草消费”有了更大、更广阔的平台,且买卖双方只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事也就未尝不可,但是无论是“种草”还是“拔草”,也不能缺失最基本的理智与谨慎。尤其是,“网红”推荐低劣产品甚至是“三无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也就更须引起警惕。

从“种草”角度来看,无论是有一定号召能力的网红,还是热衷于网络营销的企业,均应该坚守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准则。于个体而言,“种草”须理智正在于并不是什么样的“草”都可以种,首先应该保障产品的质量,而不能靠低劣产品忽悠“粉丝”以及受众;同理,于企业而言,也应种下优质的“草”,以服务好受众,而这也是发展基础。

从“拔草”角度来看,消费者一则应避免跟风消费,追随网红消费虽可但应牢记口袋里的钱是自己的,切莫不理性消费,比如,跟风消费后,才发现有些根本不适合自己,退又退不回去,最后只能默默放在角落里吃灰;二则“拔草”前要多看几个平台的介绍、更多网友的评论,以避免被“三无产品”等所伤;三则注意消费证据的留存,以便于事后维权。

同时,也正如专家建议,对于“种草”产生的风险,还要关注顶层设计,从政策方面对平台、商家、各类信息推送机构都做好约束,对其中的虚假宣传零容忍,把好“种草消费”的质量关。诚如其言,监管部门有必要创新监管举措,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与追责,平台本身也应完善制度、守住质量关,毕竟“种草消费”同样不能脱离法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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