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负责接收污泥的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运输污泥的货车司机均获刑并被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朱某某担任广德县某有机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2月至5月,朱某某经被告人黄某介绍,以公司名义先后与郎溪县两纺织公司签订污泥处置合同,同时约定黄某负责运输,朱某某负责接收污泥。后黄某多次从郎溪县的两纺织公司内运输出污泥共计600余吨,全部倾倒于朱某某指定的其有机肥公司内及附近的山上。2018年5月2日晚,黄某某再次运输28.82吨污泥至广德县境内欲倾倒时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报警。经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朱某某、黄某倾倒和处置的污泥均为危险废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黄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