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情侣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银行账户转款45万元,之后,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分手过程并不愉快。男方一纸诉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女方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小伟(化名)与小梅(化名)建立了稳定的恋爱关系,小伟觉得小梅与自己情投意合,为表达想进一步确定这段感情的诚意,私下里去某汽车4S店支付定金10000元订购了一台车,准备送给小梅,并在《交款单》及《订车合同》里均以小梅的名义落款署名。
订车后,小伟将《交款单》及《订车合同》送予小梅,但是小梅拒绝了买车,提议将购车款拿过来偿还自己一处房产的按揭贷款。小伟同意了,将购车款45万元转账给了小梅,并且在转账用途里备注说明“借款”。其后,这一对情侣因感情破裂,决定分手,小伟便向小梅主张要回这笔45万元的转款,小梅认为是赠予,不愿退回。小伟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小伟依据银行转账凭证备注“借款”主张其与小梅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而小梅认为转账时备注“借款”是小伟的单方意思表示,其本人并不知情,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已达成了借贷合意。现小伟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是小伟无法进一步证明其主张,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小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