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纸质合同,电子合同看似高效、便捷,且操作简单,但容易让消费者有所疏漏。南方都市报此前曾报道过一家教育机构存在再三拖延退款,诱导学员贷款等问题。近日,记者发现“退款难”的关键原因是该机构依据一份学员在报名时从未见过的服务协议设置种种限制,许多学员甚至在退款时才发现自己名下多了份借款合同,于是陷入了退费未完、贷款难停的尴尬境地。(5月7日《南方都市报》)
尽管站在合同公平的角度,这些带有显失公平条款、误导诱骗性质、强制消费特征的电子合同属于违法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裁定合同无效,但都是事后最差的保护措施,不但成本高,而且诸如个案掉入“套路贷”陷阱,已经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权益的保护被动而置后。
电子合同的运用是技术手段的进步,但不必然是合同平等公平的保证。合同根本来说是消费与服务权利与义务的预置,合同行为是双向行使权利的体现以及执行的凭证,不能变成单方的行为甚至是权利,而电子合同显然更倾向于商家绝对有利,这是传统通过“白纸黑字”固定而唯一的文本形式所不具备的。
治理隐藏在电子合同背后的种种消费侵权乱象,强化对电子合同应用的约束与规范很必要,这也是互联网条件下维系市场秩序不可或缺的环节。首先,须从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上,对其形式的合法性作出更精准的定位,单方的电子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不作为司法诉讼的依据,即商家单独制定的协议经消费者勾选同意的并不必然有效,只能视作消费选择的参考。其次,须细化电子合同的管理与服务,一方面分类管理,根据互联消费与服务的特点,可以形成格式合同的实行备案管理,不能形成格式合同的如个案中的教育培训服务、消费贷款等,必须补充纸质合同;另一方面依托相应的市场监管机构,对格式电子合同开展审查备案服务,替消费者把关,备案后生成专门备案号,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备查和实际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