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始终是全社会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5月5日,记者从安徽省教育厅了解到,我省下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19年秋季招生起,我省将试行通过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开展网上招生工作。同时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实施学位预警。
【义务教育招生】
今年秋季,全省中小学试点网上招生
记者了解到,自去年合肥市在全省率先试点义务教育阶段网上招生后,今年,试点规模进一步扩大到全省。省教育厅已建立统一的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该平台将与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直接对接,自2019年秋季招生起试行通过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开展网上招生工作。
自2019年始,我省基本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类特长生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此外,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
随迁子女入学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
根据通知,我省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
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学位供给紧张要及时发布预警提示
针对目前部分城市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今年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中小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
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不得超班额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
除了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入学,我省还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原则上小学入学年龄为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至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
各地不得超班额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公告办法、流程和入学年龄的截止时间。此外,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普通高中招生】
普通高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6人
按照2019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1%以上的目标要求,我省将充分考虑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重新核定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
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核定主要参考依据为: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发展规划,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学生与专任教师比例不高于12.5∶1,班额不超过56人;2019年秋季招生计划按招生计划班级与可供教室原则上不低于1∶1.5的比例确定。
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计划不低于80%
2019年我省各高中将继续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
高中学校的自主招生也做了严格规定,学校须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严格按照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组织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计划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
此外,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格控制规模。所有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
今年八类考生可享中考加分
今年,我省从严控制政策加分,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普通高中招生加分政策。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7)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规定执行。
(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有关政策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