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7时许,泾县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舒学军等人在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中路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时,要求某宾馆业主将设置在路边上的广告牌予以拆除。在该业主拆除广告牌过程当中,旁边一名韩姓妇女无端与泾县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舒学军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韩某用脚踢了舒学军左大腿,后被在场群众劝离现场,舒学军报警。
泾县公安局泾川派出所接警后,通过走访调查,确定韩某对舒学军实施了殴打行为。随后办案民警将韩某传唤至泾川派出所,通过批评教育,韩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觉得自己应当配合做好文明创建工作,表示愿意接受公安机关处罚。
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泾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韩某行政拘留三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