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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顾雏军等再审一案 依法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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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顾雏军等再审一案 依法公开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均宣告无罪。

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顾雏军、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顾雏军、姜宝军、张宏犯挪用资金罪,对顾雏军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其余七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六人被宣告缓刑。宣判后,顾雏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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