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给孩子发了一张音乐童话剧的券,凭此券家长购票,可免费带一名学生入场,票的背面注明:每位同学看完此剧后以《诚实的我》为题写篇作文或画幅图画。不少家长去了剧院后发现买不到低价票,吐槽被“套路”了。剧院表示是三方合作,采取这样的方式是为了更好卖票;老师表示是否观看可自愿选择。(4月8日《华商报》)
学校、老师替商家向学生发放需要花钱购买的音乐童话剧演出券,学校声称老师是义务劳动,没有从中拿任何好处,这样的说法实在是令人难以相信。毕竟俗话说的好,无利不起早,学校和老师不太可能无缘无故地无偿帮助商家发放演出券。
退一步讲,即便学校、老师真的没有从中获利,但从法律角度说,老师给学生发放演出券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让干净的校园沾染了一股铜臭味。《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因为老师给学生发放演出券,实质上是在帮助商家向学生发放商业广告,违反了商业广告不能进中小学校园的规定和政策要求。
保持中小学校园的纯洁,确保学校一方净土,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健康环境,必须对商业广告进校园行为零容忍。对进中小学校园进行商业活动、发放商业广告的商家进行处罚,切实提高商业活动、商业广告进校园的违法成本,让商家不敢把敛财之手伸进校园。
再者,对商业广告进校园事件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涉事学校、老师要严肃处理,决不轻饶。学校、老师如果收受好处,从商业广告进校园事件中分到了一杯羹,那么轻则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重则应以受贿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斩断商业广告进校园现象背后的利益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