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四起二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共判处被告人58人。并于4月4日上午对赵亮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
赵亮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依法判处被告人赵亮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等判处王晓春、甄某某等21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至五千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赵亮等9人不服,向滁州中院提出上诉。滁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维持原判,并于4月4日上午公开宣判。部分在滁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及当事人亲属到庭参加旁听。
石新平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经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滁州中院二审,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等判处石新平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徒刑及罚金。
张金波等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经来安县人民法院一审,滁州中院二审,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判处张金波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徒刑及罚金。
张守云等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经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滁州中院二审,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判处张守云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7名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徒刑及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