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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限童令” 还须配套措施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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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限童令” 还须配套措施跟进

□ 张西流
保护“神” 王恒/漫画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今日本报11版)

笔者以为,诸如儿童选秀类节目,实则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虐童行为。然而,这种虐童行为,经过了“艺术包装”,又不被法律所禁止,因而被众多电视台和家长追捧。问题是,让孩子去当所谓的“童星”或“童模”,或会将演艺圈一些浮躁心态,以及功利思维,过早地灌输给了孩子,甚至强加在孩子身上,这种拔苗助长的方式,势必会造成孩子畸形成长。

殊不知,儿童选秀类节目,既是“童星加工厂”,更是一些电视台和商家的“提款机”,为了吸引公众眼球,拿“童星”和“童模”当道具,发不义之财,这已经够缺德了。但是,有的家长被功利冲昏了头脑,不明是非,与电视台和商家同流合污,一起去消费和透支孩子的童贞,更是愚蠢至极。要知道,让孩子过早地涉足成人领域,做一些“少儿不宜”的事情,可能会毁了孩子的一生。基于此,广电总局曾多次出台“限童”规定,但因刚性不强,效果并不明显。这次出台节目“限童令”,关键在于提高执行力。

换言之,出台节目“限童令”,还须配套措施跟进。首先,广电总局应该拿出一个果断强硬的管理措施,比如建立未成年人电视栏目(节目)申报、评审制度,对审查通过的在播电视栏目(节目)进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同时,应对少儿影视作品中的暴力、低俗、危险情节和不文明语言做出严格限制,将未成年人的“视界”限定在保护的范围内。再者,应严格执行新广告法,禁止电视台、网络等公共媒体播放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的广告。特别是,进一步强化电视台、网络等公共媒体自律和监督责任,一旦出现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节目,将追究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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