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记者 徐越蔷) 3月2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定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要求各开发区做好本辖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为降低民营经济组织在用地方面的成本,《条例》提出,鼓励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
在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方面,《条例》提出,对于民营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绿色通道参加职称评审,并在住房、就医,子女就学、落户等方面予以支持;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用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税前列支。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提出,建立对民营企业的容错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