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3月28日上午,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开幕。会议听取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记者在《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中看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燃气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建立信用记录。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合理收益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还应当依法听证。
另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置;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不听劝告的,应当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用户缴费、充值提供方便;提供的燃气智能计量表应当具有用气余量提醒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