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涨幅不超过效益涨幅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的,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商业一类企业和商业性金融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商业二类企业超过2倍、公益类企业和政策性金融企业超过1.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80%;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经济效益下降的,工资总额要下调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在同期经济效益下降幅度的10%~50%范围内确定。
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达不到90%的,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5%。
增人、减人工资总额不变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增加生产线等情况而规模性增加或者减少人员的,可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企业因接收政府指令性安置退役军人而增加人员的,可按本企业上年度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据实核增工资总额。
不过,对企业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引进高科技人才、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推进重大改革举措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依据国家和省收入分配政策,研究工资分配支持措施,推动企业凝聚改革发展动力,集聚创新人才,实现高质量发展。
内部分配
集团本部工资增幅 要低于企业平均增幅
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与业绩考核相衔接的监控方式,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预警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企业应积极向行业先进经验做法对标,创新工资总额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内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子企业的工资分配积极性,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向一线岗位倾斜
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应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关键人才。
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工资分配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统筹处理好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关系,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
企业应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增强企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津补贴一律纳入工资不得发其他“福利”
我省将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尽快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